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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24-06-28 10: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励工 作,充分发挥煤炭科学技术奖推动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依 据中国科协、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 展的意见》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 发奖〔2023〕11 号),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陕西省煤炭行业为科技进 步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的方针,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 等奖三个奖项,其中一等奖作为向上一级评奖推荐的候选项 目。

第五条 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原则上每次评选一等奖不超过 5 个、二等奖不超过 10 个、 三等奖不超过 15 个。

第二章 奖励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成立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 称为“奖励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工作,是评奖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奖励委员会成员由陕西省煤炭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主要出资单位和省内大型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分管技术工作负责人(指派人)组成,具体人选由学会与有关单位提名商定,并报学会备案。奖励委员会由19—23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奖励委员会选举产生。奖励委员会每届任 期四年,可以连任。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会技术服务部)和若干专业评审专家组。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解决陕西省煤炭科技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审定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相关文件;(三)根据申报项目研究确定各专业评奖专家组的设立 及参评专家(每个专业不少于 3 人);(四)组织评奖工作并审定评奖结果。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评奖相关文件的起草;(二)提出每届评奖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奖励委员会审 定;(三)提出评奖专家组建议名单,并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四)受理并对申报评奖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五)拟定评奖评价指标体系及组织方式,并报奖励委 员会审定;(六)负责奖励相关服务、资料管理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家条件和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一)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热心煤炭事业; 2.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煤炭技术或 技术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曾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3.符合回避的相关规定(与参评者为近亲关系、同一法 人单位或其他影响其评奖公正性情形的需要进行回避)。(二)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专业参评项目材料审核把关,并提出评审意见; 2.对评奖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3.专家组组长参加奖励委员会评奖会议,并行使评奖投票权。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从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组长由奖励委员会在抽取专家中指定。

第十一条 每次评奖专家组成员至少更新三分之一,专家组组长连任和专家连任评委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二条 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在煤炭项目建设开发、煤矿安全生产、煤田地质、煤矿信息化及智能化、煤炭绿色开采、煤炭清洁加工利用、煤矿机械制造等领域,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三条 申报评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推广性;第一完成单位注册或登记地须在陕西;通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技成果鉴定业绩的机构技术成果鉴定,且鉴定期在三年以内、应用一年以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应申报:(一)按国家和本省的申报规定,涉及国防、国家安全 领域的保密项目;(二)已获得上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三)成果归属权存在异议和技术经济纠纷,且争议和纠纷未解决的项目; (四)存在侵权、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项目;(五)未经实践验证和没有实践基础的项目;(六)成果未经鉴定的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评奖项目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 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如果因奖项参评给第三 人造成损害的,由申报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评奖标准一等奖: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和明显的技术进步,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创或在技术上有重 要创新,解决了煤炭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明 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与方法上有创新,对煤炭科技进步具有促进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制。一等奖项 目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 15 人,完成单位不超过 7 个;二等 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 9 人,完成单位不超过 4 个;三 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5 人,完成单位不超过 2 个。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与推荐 (一)中央在陕煤炭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评奖项目, 由中央在陕煤炭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并出具推荐意见;(二)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评奖项目,由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并出具推荐意见;(三)其他煤炭企事业单位评奖项目,由本单位申报, 并由所在地业务主管上级出具推荐意见;(四)个人完成项目,由完成人申报,同时需有 5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 3 人为非本单位)全职在陕专家书面推荐,项目应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五)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 成单位牵头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评奖项目,应认真填写《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或推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有关评奖范围的规定,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申报前,应在项目参与和应用单位进行公示,并随项目材料上报公示情况。

第五章 评奖程序与奖励

第二十条 项目评奖工作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 奖励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一)形式审查 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和按专业对申报材 料进行分类,并在收到申报材料 20 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复函是否受理或需要完善材料(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应于 7 日内提交)。(二)专家评审 1.专业专家组组长组织对本专业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每 个项目必须明确 1 名主审、2 名副主审。 2.经专业专家组全体成员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提出评奖意见,并填写《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专家审查意 见表》,由主审和组长签字后交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三)奖励委员会评审 1.由奖励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奖励委员会全体成员 和专家组组长会议,在各专业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按 照既定比例和名额,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依票数多少确定 授奖候选项目及等级(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五分 之四,获奖项目得票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2.一等奖候选项目,第一位完成人须对项目进行答辩; 3.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专家对拟获奖项目进行实地考 察。(四)社会公示 评奖结果在学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 7 日内为异议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若有异议,奖励委员会应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申报或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收到调查函 5 日内对反映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及时进行答复或核实反映问题属实的,取消该项目评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由奖励委员会发布,并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获奖证书,按照《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1. 争议解决及奖项撤销处罚

    第二十二条 评审过程中申报单位或个人之间就申报 项目的权属等事项产生争议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依法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 或对申报项目的缺陷存在重大遗漏的;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对奖励委员会委员、专家组成员 或其他对奖项评定有影响力的人员行贿或进行其他不正当 利益输送的;(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四)其他违反奖项评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情形。 奖励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奖项,要求返还奖励资金及相应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将申报单位或个人列入不良记录,两年内不接受其奖项申报;向其单位通报或向社会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奖人员必须对评审情况、申报项目 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等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 占有技术秘密及科技成果;不得参加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 性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借工作之便营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煤炭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陕西省煤炭学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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